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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精神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一般情况下,鉴定人主要依靠被鉴定人的史资料、案发前后的一系列表现、精神检查与听取周边人群对被鉴定人行为举止的描述加以判断。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当行为人精神发生错乱、神志不清时,我们总喜欢说人家是,而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则还需要经过的鉴定才能确定。案件的精神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一般情况下,鉴定人主要依靠被鉴定人的史资料、案发前后的一系列表现、精神检查与听取周边人群对被鉴定人行为举止的描述加以判断。

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鉴定,它是由人针对人进行的,人群存在个体差异,而鉴定过程需要主观判断,这时鉴定人员的经验、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鉴定所依赖的技术、设备等,精神鉴定费用,也同样。司法精神鉴定的终目的是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与案情行为的关系,凭此作出有关法律能力或因果关系评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是在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做为事实判断的重要证据,其中涉及的类别也很多,在民事和常也会对一个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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