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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需要对火灾后工程结构的安全性或可靠性进行评估时,应进行详细鉴定,火灾事故损失鉴定,详细鉴定应以安全性分析为主。二、初步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作用调查应初步判断结构所受的温度范围和作用时间,包括调查火灾过程、火场残留物状况及火灾影响区域等。2、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查应调查结构构件受火灾的损伤程度,包括烧灼及温度损伤状态和特征等。3、初步鉴定评级应根据结构构件损伤特征进行结构构件的初步鉴定评级,对于不需要进行详细鉴定的结构,可根据初步鉴定结果直接编制鉴定报告。三、详细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作用分析应根据火作用调查与检测结果,进行结构构件过火温度分析。结构构件过火温度分析应包括推定火灾温度过程及温度分布,推断火灾对结构的作用温度及分布范围,判断构件受火温度。2、结构构件专项检测分析应根据详细鉴定的需要,对受火与未受火结构构件的材质性能、结构变形、节点连接、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等进行专项检测分析。3、结构分析与构件校核应根据受火结构材质特性、几何参数、受力特征和调查与检测结果,进行结构分析计算和构件校核。4、详细鉴定评级应根据受火后结构分析计算和构件校核分析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结构整体的安全性鉴定评级或可靠性鉴定评级。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火灾已成为经常,普遍地威胁经济 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灾害.尤其是近几年来,重特大火灾频频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火灾原因已成为社会 关注的焦点.另外,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健全,公律意识的提高,因火灾原因认定,鉴定引起的争议或案件时有发生,火灾原因鉴定工作的任务越来 越重.传统的经验型的火灾原因认定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的火灾调查工作,而应该有科学,准确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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