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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评估价值时点
有利性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房屋损失价格评估鉴定中心,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定义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是指房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和正常房地产之前的差值。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思考
目前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在房地产评估中仍属于接触机会较小的一个领域,因此对于其评估方法有待更深刻的探讨。评估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该因素的影响程度如何量化,目前行业规范尚未明确,期待有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规范,以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估价水平。
房屋质量鉴定哪些方面
1)拟对建筑物进行整体移位时。该情形必须进行详细鉴定评估,给出移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整体移位建议。
2)建筑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建筑功能退化或有明显的倾斜时。当建筑结构出现裂缝、梁柱出现变形、楼板已经出现漏筋、建筑结构出现振动等情形时,可认为建筑结构出现明显建筑功能退化。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1)因未能履约(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2)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如错误查封,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3)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的。《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其他房地产损害赔偿。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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